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装修最终赔付1.5万元;购买立式空调发生自燃烧毁家具赔付2.79万元;装修竣工6个月后卫生间大量漏水装修公司却拒绝保修……11月19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了解到,多个家装投诉案例被公示。
2024年5月,消费者投诉称在灵璧鑫林家具经营部签订装修合同,期限由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11月25日,但是工程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装修,造成延期,消费者要求商家给予赔偿。
经消保委了解,消费者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赔付消费者违约金1.5万元。消保委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装修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间,因经营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工作,此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营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3月,消费者投诉称于2017年在郎溪县金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立式空调,2024年2月29日,空调发生了自燃,引发的火灾不仅烧毁了空调,还殃及了消费者家中的部分家具。消费者认为,因商家销售的空调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财产受损,希望商家赔偿损失。
消保委通过郎溪县消防大队提供的事故鉴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了此火灾事故原因是空调自燃,造成消费者损失约2万余元。在事实基础上,消保委组织厂家代表、商家和消费者三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79万元。
消保委认为,消费者因空调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并造成了财产损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及《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可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3月,消费者反映泾县左氏门窗经营部于2022年9月在商家花费8000元购买板材,2023年板材安装,安装后不到三个月,板材多处出现开裂、鼓包等现象。而商家只愿意维修,不愿退货。
经消保委现场核实,共发现板材2处较大开裂、1处鼓包。经了解,商家于2023年7月左右给消费者家中安装了板材,后出现了部分开裂情况。经调解,商家愿意协调板材厂家更换新的板材,对消费者家中的板材进行维修并补偿1500元。
消保委认为,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板材安装使用不到三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023年9月,消费者反映委托合肥韦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竣工6个月后,新家内出现卫生间门槛地面大量漏水,造成客厅墙面两侧乳胶漆受潮脱落,也造成楼下邻居家里吊顶和顶部受潮发霉。
2023年10月18日,合肥市消保委、合肥市家装消费维权工作站联系当事双方到漏水现场进行调解,通过3名技术专家对现场勘察,判断:卫生间因改造下水管后抬高,门槛石位置未做防水梁(或防水坝),瓷砖铺贴后缝隙封闭不严导致使用水渗漏地面砂浆层,未做门槛防水工艺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商家违反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免费保修。
但商家认为漏水与施工无关,却没有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拒绝为消费者免费保修。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消保委认为,本案中,消费者家庭装修竣工6个月就出现严重漏水情况,不仅导致自己家庭遭受财产损害,同时造成楼下邻居的财产损失,经初步鉴定认为是装修公司的施工过程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所导致。鉴于装修公司对此结论不予认可,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维权,并向法院申请鉴定确定损失和责任。如果认定是装修公司的责任,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装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邻居的损失,可以找装修者和装修公司赔偿,如是装修公司的责任,装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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